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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朋友圈”讨债惹来官司厦门同安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

时间:2024-09-04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日讯 近日,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发微信朋友圈催讨债务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

  根据案情,小豪、小晴和小芳是朋友关系。小豪与小晴合伙经营一家奶茶店。一年前,小芳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小晴提出借款,小晴与小豪商议后,二人共同决定拿出经营所得1000元出借给小芳。借款期限届满后,小豪多次通过微信向小芳催讨欠款,小芳也曾承诺会将欠款尽快偿还给小豪和小晴。1月3日,小豪再次通过微信、电话联系小芳,小芳未予理睬。小豪遂向小芳的朋友询问小芳近况,并告知寻找小芳的事由。隔天,小豪在其微信账号发布一条朋友圈:“麻烦认识小芳女士的朋友帮我联系一下她,让她抽空把1000块钱还给我,我联系不上她,谢谢各位。”并附有与小芳的聊天记录截图。

  经法院查明,该朋友圈已设为私密状态,无点赞,共5条评论,据小豪所述,上述朋友圈在发布当天已转为私密状态未再公开,并表示同意删除。

  法院认为,小豪发布朋友圈的目的系催讨欠款,不存在恶意侮辱小芳的主观故意,且根据朋友圈内容,难以认定小豪采用了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小芳的名誉,小豪亦在短时间内将该条朋友圈设为私密,小芳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因小豪发布的朋友圈导致其社会评价下降或对其造成了不良影响。而小芳主张其名誉权受到侵害,依据不足,其也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因小豪的行为致其精神损失,故小芳的诉讼请求依法无法得到支持。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小芳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虽未被判定侵权,但该催款方式并不妥当,亦不可取。若确实存在言语侮辱、贬低人格等行为,使对方遭受损害,则需要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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