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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法院:李某(1987年男)被悬赏

时间:2025-03-05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康某与李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402民初82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李清未履行人民法院判决书确认的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康某向本院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

  悬赏金额:凡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举报被执行人行踪下落并控制被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人自愿支付悬赏金1000元;举报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执行到位金额10%的比例支付悬赏金。

  悬赏金领取方式:控制被执行人的当日内支付,举报财产线索的待财产处置完毕后二十日内支付。举报人持身份证、举报材料到法院领取悬赏金。

【责任编辑: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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